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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訊》淡水曳引車疑煞車失靈 撞民宅翻車駕駛受困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系體例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、與本案無關/AI生成)
快訊》淡水曳引車疑煞車失靈 撞民宅翻車駕駛受困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絡體式格局都無!悲催男終於罷休了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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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要求離婚。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可是否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斷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希望。
須眉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假名)在2003年成婚,並在台灣管理戶籍登記,不虞,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糊口,也不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絡體式格局。不滿婚姻確有無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是以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共同生涯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真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相互協力連結其配合糊口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相互仇恨之需要。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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